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案例 - 客户案例 - 苏州知名借贷纠纷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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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5年11月1日
  核心内容:债权人拥有撤销权,该权利应如何行使呢?下面由债权债务小编通过案例为您介绍,希望对您有帮助。
  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案例
  原告:j等15人
  被告:h、w、w1、w2
  第三人:l
  h、w系夫妻关系,w1、w2系h、w之子。1990年下半年至1993年11月,h以“打会”形式进行民间融资活动,先后收取j等15人的“会款”126639元。后因发生“炸会”,h欠j等15人的“会款”不还。为此,j等15人分别向s县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h归还“会款”。从1993年12月至1995年3月,h欠j等15人上述欠款纠纷案,经法院审理先后生效,分别进入执行程序。其间,法院将h夫妇的房屋予以扣押,并在其门上张贴了执行公告。同时,法院书面通知s县房地产公司,要求其不得为h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此后,h之子w1、w2提出,我们是家庭房产合伙共有人,家庭财产已经分家析产,且已将房屋卖与第三人l,并作了房屋过户登记,执行程序因此中止。j等15人又向s县人民法院起诉,称:被告h、w将所属房屋以“房产分割”方式赠与给被告w1、w2的行为侵害了我们对被告h的债权,要求确认该行为无效,并要求确认被告w、w1、w2与第三人l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。
  被告h未作答辩。被告w、w1、w2答辩称:房屋系我们与h共建,分家析产是合法行为,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也是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的。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  第三人l述称:买卖房屋手续是通过s县房产交易部门办理的,行为合法有效。
  法院经审理查明:w、h夫妇共建房屋13间,产权登记在w的名下。当时,对家庭建房,w1、w2均未投入资金。1993年下半年,s县“打会”活动先后“炸会”,被告h为了逃避债务,经常外出躲债。1993年11月5日,w、h夫妇与其子w1、w2达成分家析产协议,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3间房屋分给其子w1、w2各5间,w、h夫妇留了3间东屋。四被告就析产协议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。1994年元月13日,w、w1、w2分别领取了分割后的房屋所有权证。1996年5月,w父子与第三人l协商买卖该栋房屋,其售价明显低于一般市场价。第三人l明知该房已被法院扣押,仍与w父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。
  [判决要旨]
  s县法院认为:房屋产权属于w、h夫妇所有,w夫妇在h欠j等15人巨额“会款”未能清偿的情况下,与其子w1、w2的“分家析产”行为实为财产赠与行为,此分割房产的目的不是为了方便居住,而是为了变卖,该行为侵犯了j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属无效民事行为。w、w1、w2与l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在w、h无效赠与房屋行为的基础上进行的,同时并是在j等15人诉h欠款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生的,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w、h家的房屋已予以扣押,并将扣押令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房地产公司。房地产公司明知而仍为该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,其行为无效,据此认定w、w1、w2与l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。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(4)项、第(7)项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130条的规定,与1996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:
  (一)被告h、w、w1、w2之间的家庭房产分割行为无效,其产权归被告w、h夫妻所有。
  (二)被告w、w1、w2与第三人l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,被告w、w1、w2分别退还第三人l购房款8000元、38000元、36000元。共计82000元。
  (三)第三人l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,将房屋内所有物品搬出,房屋退还给w。
  宣判后,w、w1、w2不服,上诉于s市中级人民法院。s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