向次债务人(乡政府)主张权利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- 债务诉讼 - 苏州知名借贷纠纷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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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5年11月1日
  【次债务人】向次债务人(乡政府)主张权利是否中断诉讼时效
  [案情]
  2000年3月19日,李洪向刘国借款3万元并由林坤提供担保,2002年10月林坤偿还了此笔借款。此后,林坤一直未向李洪催收该款,但每年都找欠李洪工程款的乡政府要求扣款,有关人员均告知林坤该款与乡政府无关,应走司法途径解决。2007年3月林坤诉至法院,李洪答辩称因双方有其他帐务未清算故林坤一直未向其催款,本案已超诉讼时效。
  [分歧]
  本案在审理中,主要分歧在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。第一种意见认为,债权人林坤从未直接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,乡政府也多次告知与政府无关应走司法途径,故其于2007年3月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,其诉求不应受支持。第二种意见认为,林坤自2002年起一直不间断地向李洪的债务人主张债权,要求从政府的欠款中扣划,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,故李洪的诉求应予支持。
  [评析]
 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,理由如下。
  第一,债权人主张权利不应回避债务人。债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,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。债权具有相对性,债权人行使债权应当向债务人提出请求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请求不应产生行使权利、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。本案中,林坤从未向李洪主张该3万元债权,而是要求李洪的债务人——乡政府扣款,其行为不具有行使债权的法律意义。
  第二,乡政府已就林坤的请求作了明确的答复。“有事找政府”仍是当前国民解决问题的习惯,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,权利人向有关单位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自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。在本案中,乡政府的另一角色是一级政府机关,负有解决民间纠纷的职责。林坤在02年末向政府请求保护其权利时,有关人员告知该纠纷是经济纠纷应走司法诉讼途径,此后每次也做如是答复。笔者认为,对于民事纠纷,政府只能依法协调而不能强行干预,乡政府的答复是明确的,合理合法的。
  第三,债务人的抗辩理由符合情理。李洪与林坤曾经是合伙人,此款的产生也是用于电线架设工程,二人尚未进行合伙结算。林坤还款后,不找李洪而找乡政府,其间定有缘由。虽然本案不审查二人之间的合伙帐务,但李洪关于林坤为何不找其还款的理由符合常情常理。
  综上,本案债权人林坤不直接向债务人李洪主张权利,而是要求次债务人乡政府扣款,在被明确告知应走司法诉讼途径后,迟至2007年才起诉,已经超过诉讼时效,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