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哪些情况之一,难以履行债务的,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? - 光明动态 - 苏州知名借贷纠纷律师
法律咨询热线: 18962400329
发布时间:2015年12月23日
   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规定:
   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,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。债权人分立、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的,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,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。

    有下列情形之一,难以履行债务的,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:

 (一)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;

 (二)债权人下落不明;

 (三)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;

 (四)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   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,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,提存所得的价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