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债务纠纷案 - 最新法规 - 苏州知名借贷纠纷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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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6年1月18日
  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
  (2006)琼山民一初字第20号
  原告林文吉,男,1967年9月25日出生,汉族,无业,住福建省肖厝南埔镇村山沟22号。
  委托代理人吴文才,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。
  被告韩文琴,女,1962年8月10日出生,汉族,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华分局干部,住海口市道客新村198—1号。
  原告林文吉诉被告韩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05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审判员陈华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林文吉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文才、被告韩文琴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  原告林文吉诉称,2005年10月22日,被告韩文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6000元。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,但是被告拒绝偿还,故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:1、被告偿还借款66000元;2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  被告韩文琴辩称,我于2005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66000元是事实,但我于今年春节前已向原告偿还了21500元,实欠44500元。但我目前经济困难,无法偿还这笔欠款,待我公司运作正常后,我一定如数偿还。
  经审理查明,2005年10月22日,韩文琴向林文吉借款人民币66000元,并出具借条一张,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。林文吉经多次向韩文琴催要借款,但韩文琴总以资金困难无法偿还为由一拖再拖,原告遂于2005年12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原告起诉后,被告于今年春节前已向原告偿还借款21500元,实欠借款44500元,原告在庭审中对这一事实无异议。原告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,被告不能接受,并在法庭调解阶段中途无故退庭。
  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的陈述,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为佐证,足以认定。
  本院认为,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款凭据,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。原告起诉后被告已偿还部分借款,实欠44500元,双方均无异议,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债务,于法有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、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  被告韩文琴偿还欠款人民币44500元予原告林文吉,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。
  案件受理费2490元,由被告韩文琴负担(原告已预交,本院不予退还,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)。
  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  审 判 员  陈华昌
  二○○六年二月十七日
  书 记 员  陈雪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