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南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黄某借款纠纷案成功案例 - 最新法规 - 苏州知名借贷纠纷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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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6年2月7日
【案情简介】
原、被告原系姻亲关系。2008年二被告称要做生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,一个月后偿还。2008年底,经原告多次催款二被告还给原告人民币3万元。之后,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该笔款项,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。原告遂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武平、崔先哲律师起诉到法院解决,经过两位律师的努力,该案得以圆满解决。
【法院审理】

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
民事判决书
美民一初字第294号
原告黄某,
原告代理人,李武平,崔先哲,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郑某
被告李某

原告黄某诉被告郑某,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、崔先哲到庭参加了诉讼。被告郑某、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黄某诉称,原、被告原系姻亲关系。2008年10月27日二被告称要做生意想原告借款人民币49万元,一个月就还。2008年12月,经原告多次催款二被告还给原告人民币3万元。之后,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该笔款项,被告却以各种接口拒还,有时甚至还将手机关掉。2010年11月23日在原告的请求下,被告签了一张借条承认尚欠原告人民币46万元整,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损害。鉴于上述事由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08条的规定,特提起诉讼,请贵院依法判决:1、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46万元整;2、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利息暂计为人民币24426元(从2008年10月8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,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利率5.3%计算)3、本案一切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。

被告郑某、李某未作答辩。

经审理查明,2010年11月23日,被告郑某、李某向原告黄某借款46万元,有被告郑某、李某向原告黄某出具的借条为凭,后由于被告郑某、李某未能还款,遂成讼。
本院所确认的上诉事实,有原告所提交的一张借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,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进行了质证和本院的审查,可以采信。
本院认为,被告郑某、李某向原告黄某借款46万元,有被告郑某、李某出具的借条为凭,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。该借款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,应受法律保护。被告应如数归还借款人民币46万元及利息给原告,利息从2010年12月16日即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,按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规定的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给付给原告。依照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08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30条的规定,缺席判决如下:
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,被告郑某、李某偿还借款46万元及利息(从2010年12月16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,按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规定的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)给原告黄某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556元(其中受理费8566元,财产保全费2820元,公告费1170元),由被告郑某、李某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审 判 员 吴 思
代理审判员 詹海灵
人民陪审员 何敏沛
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
书 记 员 孙 剑